捡手机归还反被讹200元,好人还能当不?

一言蔽之 2024-03-27 10:18:14

前几天吵得挺热闹的一个事情。山西长治郭女士父亲捡到一台苹果手机,归还时17岁女孩机主反称手机后壳里的200元现金不见了。

为此还报了警,女孩母亲也很坚定地认为捡手机的人拿走了这200元钱。

本来还以为还有个反转曲折啥的,其实就是一个非常清楚明白的事情,但奈何被归还手机方就是拎不清,从而导致做好人好事者心寒。

私底下沟通时,女生曾经承认手机壳内没有现金,在警察面前却又改口了。而警察也反复询问女生怎么证明手机壳里有200块钱。

从最终女生道歉,事件结束来看,就是讹人事件。当然大家对此事的看法都挺一致的,基本没有谁会站丢手机还反讹人者。

一件事情,折射出来各种思考。

一种是批评丢手机者道德水准的低下;一种是对此类事情的该不该做好人好事,还能不能当好人了;一种是对讹人成本低,不解气的;还有就是到底有没有更加可靠的处理方式?

别人帮了你还倒打一耙的,自然人人得以谴责。大多数人遇到这样的事情,其实都很好处理,只是总会遇到一些个别特例的情况,而这上面的事件就是一个特例。

那如果遇到丢失物品的情况,到底这个好人还能不能当?

其实翻翻《民法典》,无论对于拾得者还是失主,上面就有详细的规定:

1、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2、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一言以蔽之,好人还是能当的,捡到他人财物还是要归还的,但是可以交到派出所,让警察联系失主,不与失主直接联系接触,避免被讹。

这样做好人的成本降低了,那对于失主是不是成本增加了?比如重新花时间精力去领取,那是必须的,你都丢失东西了,就该为自己的冒失付出的时间、金钱等成本。

坚持自己丢失的东西不全?那拿出证据来吧,想讹人的玩意,先过警察这一关。

要是讹人者随随便便都能成功,最终整个社会人人心态都会是:日不行善,安全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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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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