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否认亲子关系,争夺孩子监护权,法院判决驳回

百姓律师 2024-05-09 17:34:58

案件事实经过:

朱丽娟和陈昌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2月朱丽娟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宝坤。由于两人性体差异太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貌合神离,基本处于决裂状态,2022年初朱丽娟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婚没离成,两人关系彻底僵化,各自回父母处居住。陈昌还把儿子接走由孩子奶奶帮助照看。思子心切,朱丽娟想把孩子接回被陈昌拒绝。于是朱丽娟以婚内否认儿子与陈昌有血缘亲情关系为由,将陈昌诉到法院。

纠纷裁判结果:

原告朱丽娟诉称,其与陈昌结婚以来,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朱丽娟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陈昌将小孩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小孩,对小孩漠不关心,导致小孩日渐消瘦,对小孩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特诉请确认小孩与陈昌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小孩的监护权判给朱丽娟所有。朱丽娟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司法鉴定与案外人付江万具有血缘关系,与陈昌没有血缘关系。

陈昌辩称,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亲。若小孩与其无血缘关系,朱丽娟早就该明示,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长时间分开。监护权与抚养权是建立在离婚基础上,朱丽娟在未离婚前就请求确定监护权归属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就算离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何况现在双方还是夫妻,朱丽娟甲无权请求法院指定或确认监护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朱丽娟主张确认陈昌与婚生子不具有血统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但朱丽娟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亲子鉴定法律无强制规定要求其必须配合,其无法定义务配合朱丽娟共同来做有损子女成长之事。综上,请求法院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驳回刘某甲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婚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陈昌系小孩的父亲,该小孩大部分时间由陈昌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某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丽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朱丽娟不服,提起上诉。某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以案释法明是非: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

本案纠纷发生在朱丽娟与陈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丽娟以双方感情破裂,陈昌照顾不好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小孩现在在陈昌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朱丽娟抚养小孩权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朱丽娟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陈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外,本律师必须强调的是,从我国立法和司法裁判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作者简介:姜占山律师,1969年出生,执业20余年来,不畏权贵和地方保护等黑恶势力困扰,不受威胁引诱,不顾个人安危在全国各地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和民商事疑难案件,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困扰,敬请关注本公众号或添加私人微信,本律师将竭诚为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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