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罪定责,而不是以龄定责。这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以罪定责,符合法治精神和正义原则。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应该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年龄、性别、身份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他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否则,就会造成法律的失效,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伤害无辜的人,助长犯罪的气焰。以湖北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为例,如果因为男孩的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女童的生命就被无视了,她的父母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慰,男孩就可能没有真正的悔改和改正,社会就可能出现更多的类似案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人道的。
第二,以罪定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他们的成长和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他们的心理、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缺陷,需要通过教育和矫正来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但是,教育和矫正并不等于放纵和姑息,而是要让他们明白犯罪的后果,感受法律的威严,培养法律的敬畏,增强法律的意识。如果只是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正教育,而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就可能让他们认为犯罪无所谓,法律无所畏,从而导致他们的犯罪倾向加重,犯罪行为升级,甚至成为惯犯。以罪定责,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也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促进,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保障。
第三,以罪定责,有助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学校管理、媒体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有关。要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消除犯罪的土壤,从过程中阻断犯罪的途径,从结果中减轻犯罪的危害。如果只是以龄定责,而不是以罪定责,那么就可能忽视了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让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让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以罪定责,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干预能力,形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遏制和威慑。综上所述,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以罪定责,而不是以龄定责。这样才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和正义的原则,才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才能有助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刀切,而是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犯罪后果,不同的犯罪动机,不同的犯罪态度,不同的犯罪年龄等综合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合理适用,灵活处理,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