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小白监理 2024-04-01 21:53:48

监理这个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监理原本是打算叫“工程咨询”这个名字的,因为原国家计委有一个咨询公司避免误解,就引用了日本等国家的称谓。监理制度在我国首次使用是在1984年,修建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由于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世界银行的要求引入国际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这是我国监理制度的一个范本。

下面,从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去了解监理。涉及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太多,以下只涉及一些主要的法规。

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督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明确推行建设监理工作制度,开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的试点。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自此,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属于法律的内容。在《建筑法》中第四章 第三十条中明确,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二条确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000年,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自此,监理工作有了更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现最新版为2013版。

2002年7月,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2002年发布至今,一直是试行状态,既不正式发布,也不废止,甚是不解。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三章 第十四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自此,安全工作也属监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

2006年1月,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部颁布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监理发展至今,相关部门及地方都有颁布相应的文件,对于监理人员更好的开展监理工作,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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