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某(医院院长)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医保诈骗案

广州刑事律师张春 2024-04-03 10:28:27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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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议对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我受Z某某儿子X某某的委托并经Z某某本人同意和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在Z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Z某某的辩护人。Z某某目前羁押在某某市第一看守所。本案现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市分局刑侦一大队侦查,该局在20xx年x月xx日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逮捕中。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Z某某,根据其所述,得知如下案件事实:

此处省略一万字...

Z某某协助办理某某医院的经营资质,在四五年前某某医院就办理了具有医保定点的资质。

由于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只能根据会见Z某某告知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根据上述Z某某告知的上述情况,初步分析如下:

Z某某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对涉案的医院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的骗保行为是不知情的,其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成立诈骗罪。即便办案单位认为其他同案人员构成犯罪,本案也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得以妥善解决。涉及到案件,做省略....即便是某某医院有骗保的违规行为,也应当动用行政处罚即可,而不是采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Z某某有疾病缠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使本案需要继续侦查,也恳求对Z某某作出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Z某某具有多项符合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特此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以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具体理由如下:

一、Z某某不具有诈骗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诈骗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必备的要件。Z某某受聘于某某医院,一直是负责后勤的工作还有医院证件的办理行政事务,在四五年前某某医院就具备了医保定点资质。但Z某某协助办理的医保定点资质并不是用于套取医保资金,而是用于合法合规的医保报销。

涉及到案件信息,此处省略.....

二、即便某某等人有骗取医保的行为,某某医院属于老企业,打击面积不应过大,动用行政处罚即可,对某某医院应当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原则出发,不应当追究Z某某的责任,

1.即便某某等人有骗取医保的行为,动用行政处罚即可,不应当追究Z某某的责任

国务院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为此,某某医院与某某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签署了《2020年度某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生育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附件1)明确了“解除协议”及移送行政部门的情形,其中第七十四条就规定:“【解除协议】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按有关条款规定处理外,可全额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可单方面解除服务协议,从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触犯刑法的,甲方可按相关规定移交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一)发生上述第七十一条第(一)-(十八)、第七十一条项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恶劣,造成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严重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中就有可能涵盖本案指控的“骗保”行为。

(20xx年某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生育服务协议协议截图,家属提供)

但是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详见附件3)就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的,一律解除服务协议:1.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2.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3.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5.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也就是说,某某医院属于有资质的定点医院,也依法依规与某某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签署了相关的《协议》,而某某医院在履行《协议》期间的违规行为,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对于违规拨付的费用,可以进行追回,解除某某医院的定点资质不再支持医保基金结算服务等行政措施,而不是直接动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罚。

关于定点医院存在违规行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就曾经发布过《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详见附件4)第七条就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二)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无适应症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五)超过规定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

(六)伪造、变造、涂改医疗文书或者提供虚假医疗费用结算报表、凭据,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七)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或者不符合医保支付要求的项目充当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八)将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九)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并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改变其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医疗费用。”

故,综合前述相关规定,对某某医院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动用行政处罚即可,这样不仅仅可以挽救某某医院,也可避免扩大化打击,还可以提现司法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扶持以及某某医院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故恳请司法单位将本案移送到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1.Z某某虽然是领取固定工资的,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民营企业家”

如前所述,Z某某在某某医院工作期间并不具有决策、领导地位。但其在某某医院工作二十多年,在此次医保的事件中,其是不知情的。而某某医院作为一个老牌的民营医院,也经营了二十多年有余,服务社会,现在国家正缺乏医疗资源,某某医院有上百位医疗工作人员,可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回馈社会。对某某医院的工作人员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

况且2018年11月,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因为经济下行的压力,在相关刑事案件中,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亦是中央和司法机关领导比较倡导的,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也说过,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

在本次司法机关指控某某医院套取医保的事件中,某某是法人是某某医院的院长和实际控制人,Z某某虽然只是某某医院的一名普通员工,但对某某医院也是很重要的(某某医院的每个岗位都是比较重要的岗位,对医院都是有巨大贡献的,特别是对医院有二十多年贡献的Z某某等人)。对于Z某某虽然不适用中央和最高检领导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讲话和精神,但仍然可以作为参照文件适用,对Z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恳请采纳。

三、某某河池地区,对于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发布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近几年对于该行为均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再次恳求司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到行政部门进行处罚,释放Z某某等人

1.某某河池地区发布了关于“骗保”行为行政处罚的详细规定

某某河池地区,对于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在2021年2月1日就发布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5):“(二)对有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违规行为,经研究认定为主观恶意骗保的,对主观恶意骗保部分的违规费用按金额大小另处以暂停服务协议直至取消服务协议的处罚。如主观恶意骗保行为仅发生在相关科室或个人的,可暂停科室的服务协议或个人医保医师资格。”回到本案中,即使某某医院的法人主观上有骗保的违规行为,那么可以对其适用暂停服务协议直至取消服务协议的行政处罚。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暂行办法截图)

2.在司法实务中,近几年对于该行为均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再次恳求司法机关将该案移送到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详见下表

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检索报告(全国)(案例全文详见附件6)

序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行为模式

处罚结果

1

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存在将不属于尼妥珠单抗注射液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约谈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福田)有关负责人 ,责令该院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和医保政 策学习,完善医保物价审核机制,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处本案中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罚款,即人民币183680元 (大写:壹拾捌万叁仟陆佰捌拾元)。

2

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

杭州市医保局余杭分局

重复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柒仟捌佰零肆元叁角柒分(¥367,804.37)

3

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分局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责令改正,退回违规医保基金642694.23元,其中职工医保296076.01元,城乡居民医保34661822元,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642694.23元。

4

石家庄市鹿泉区华景熙医院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串换药品、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

1. 责令当事人退回违规使用医 保基金193795.3元(已退回的 不再重复执行); 2、处以医保 基金损失2倍的罚款,罚款3875 90.6元,上缴国库。3、责令石 家庄市鹿泉区华景熙医院暂停相 关责任科室10个月涉及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综上,无论是在某某地区还是在其他省份与某某医院相同的行为均有行政处罚的案例可供贵局参考,本案有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必要性,故再次恳请贵局将本案移送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挽救某某医院,释放Z某某等人。

四、Z某某有疾病缠身,对其取保候审有利于身体的康复的,Z某某的家属可以作为保证人或以提供保证金方式为Z某某提供担保。

Z某某现在已经xx岁,根据其家属提供的病例《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7)显示,Z某某患有“胃体息肉组织3块;胃窦糜烂组织2块。”患有慢性糜烂性胃窦炎,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及修养,恳请贵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对Z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Z某某也告知取保之后主要用于治疗疾病,不会逃避侦查。

若贵院同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X某某(Z某某的儿子)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以提供保证金方式为Z某某提供担保,能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Z某某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Z某某做到(1)遵纪守法;(2)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3)随传随到;(4)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6)不逃避或干扰调查等。

自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工作内容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许多地方检察院努力降低羁押率,其中苏州市的审前羁押率已不足40%,保障人权的做法受到各方充分的赞许。因此,申请人建议,在Z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不存在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恳请贵院批准对Z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人将告诫Z某某认真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告诫保证人认真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贵院的工作。

五、对Z某某不予逮捕无任何社会危险性,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第1款第(1)项以及《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不予逮捕。

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到案,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完毕,Z某某无法对本案证据或证人形成干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第1款第(3)项以及《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之规定,可以对Z某某不予逮捕。

对Z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Z某某是一个忠厚本份的工作人员,其从事的是职务性的工作,本次到案系初犯、偶犯,对其取保候审根本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更不可能自杀或逃跑。而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均不可能发生在Z某某身上。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本案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具备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可以对其不予逮捕。

综上所述:

涉及到案情,省略一万字....

最后,由于辩护人目前无法看到案卷,只能根据Z某某的陈述做出上述分析,认为本案Z某某可能没有诈骗犯罪事实或者Z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法律意见。同时,Z某某的家属愿意担任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恳请贵院对本案当事人Z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的理由望贵院予以批准,并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致谢!

此致

辩护人:张春

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的附件目录:

1)《2020年度某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生育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详见附件1)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2)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详见附件3)

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详见附件4)

5)《河池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5)

6)具有定点资质的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行政处罚案例检索报告(全国)(案例全文详见附件6)

7)其家属提供的病例《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7)

联系方式:

辩护人张春律师,,邮政编码:5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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