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再修订让检察官不为考核所累

河南法制报 2024-01-24 10:50:38

为引导评价指标更加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让检察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最高检近日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再修订。评价指标由原46项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由原14项减少至6项。

  修订特点

  据了解,此次评价指标的修订在继续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的基础上,突出以下特点——

  ●进一步精简指标。

  按照指标只减不增的原则,删除了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以及案件量极少、意义不大的指标。

  ●进一步减少指标通报值。

  设置指标通报值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实践中出现的不顾办案实际,只追求数据排名、盲目攀比等非理性现象。但在指标运行中有的地方将通报值等同于达标值,达不到通报值时容易“数据冲动”,达到通报值后又开始“躺平”,不利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此此次指标修订对通报值进行了删减。

  ●进一步突出整体评价。

  针对某一项业务的细化指标进行合并,如“民事抗诉改变率”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合并调整为“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改变率”指标,更加体现对检察业务的整体评价。

  划出重点:

  ▶精简指标:删除意义不大的指标等

  ▶减少指标通报值:对通报值进行删减

  ▶突出整体评价:对某一项业务细化指标进行合并

  声音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科学运用评价指标,强化指标数据质量管理,淡化指标的通报、考核、评比功能。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统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检察人员考核机制,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据最高检官网)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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