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提出离婚被驳回几个月后被丈夫割喉杀害,家属不求赔偿,只愿判对方死刑可行吗?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2-12 18:56:11

据本案被害人父亲讲述,其女儿伍某青被杀害时年仅25岁,与凶手徐某令于2017年相识,并于次年在老家重庆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3月,双方育有一子。

双方婚后在上海打工,女儿因长期被丈夫徐某令家暴,不堪重负之下,于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却以“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为由,驳回了女儿的离婚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原告伍某青表示,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虐待孩子,无故骚扰原告父母。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而被告徐某令辩称,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原告诉称被告家庭暴力、虐待孩子以及骚扰其父母,均是编造的虚假内容。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冲动,年轻夫妻之间偶有摩擦争吵属于正常现象,并坚决不同意离婚。

随即女儿与徐某令分居。

今年5月14日,案发前一天,徐某令带孩子外出玩耍,孩子回家后头痛不已,还发烧肚子痛,女儿出于爱护孩子的心理,指责了徐某令几句,徐某令因此心生不满,表示第二天下午要将孩子接走,以后自己来带孩子。

5月15日,晚上8点左右,徐某令前往女儿住处,因女儿拒绝为其开门,徐某令情绪突然激动起来,隔着门与女儿发生争执,并多次用脚踢踹大门,企图破门而入,但未能如愿。随后徐某令又捡起砖块砸碎了大门的玻璃,并强行闯入女儿家中,持刀捅刺女儿的颈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女儿身中数刀后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颈部见巨大创口,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伤及左颈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徐某令在行凶之后拨打110报警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徐某令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中年丧女的受害者父亲表示,他家不要经济赔偿,只要徐某令被判死刑。

1、徐某令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他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徐某多次对伍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虐待孩子、分居后持刀强行闯入伍某家中并持刀将其杀害,违反了《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徐某令能被判处死刑吗?被判处死刑的标准是什么?

要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杀人后毫无悔罪表现的,等等,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减轻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虽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前罪较轻或者同时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一般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3、法院驳回离婚诉讼理由是什么?在离婚判决中哪些情况会被驳回?哪些情况会被判处离婚?

在诉讼中,当原告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会被法院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4、家庭暴力是否违法?面对家庭暴力应当怎么做?

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伍某青与徐某令育有一子未来将由谁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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