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三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半岛晨报 2024-05-07 14:12:58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开展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依法不予处罚。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三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一、大连某农业观光服务中心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旅顺口区某农业观光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主要内容为休闲观光服务,自2023年2月开始建设,6月投入运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该项目属于登记表类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执法人员责令限期完成整改。随即,观光中心完成网上备案登记,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查处情况:该观光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鉴于该观光服务中心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大连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0日,大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西侧有一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苫盖。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经测量,物料堆占地面积约88平方米,露天堆放。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限期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厂区内西侧的物料堆已清理。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物料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室,贮存室内存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2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为首次违法,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未按规定正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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